1、问题:关于招标文件评标办法的企业信誉:投标人自 2018 年 01 月 01 日(含)起,每获得一年度的 守合同重信用评价的,得 1 分,最高得 2 分;据了解国家工商系统、北京、安徽、河南等地的工商系统均已暂停颁发守合同重信用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且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的工程监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评标办法相较于上一稿范本已删除守合同重信用作为评审加分项。评标办法如此设置,是否有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嫌疑?请明确。 答复: (1)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虽然不再将《工商总局关于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的若干意见》(工商市字【2014】223号文件作为规范性文件执行,同时将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权限下放到各省自主开展。 (2)本项目的守合同重信用评价并非要求投标人必须具备该资格条件才能参加投标,只是为了招标人择优的评选加分项。 (3)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的工程监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评标办法中的相关内容只是作为参考,招标人可以根据具体项目对评标办法进行修改。 综合上述内容,本项目评标办法内容并不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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